文艳律师亲办案例
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与法律效力
来源:文艳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1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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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回放】
张某生于1919年,有子张甲和张乙。自2001年丧偶后直至病逝,

张某除随张甲生活两年外,主要由张乙负责照顾、护理。2005年后,

张某生活基本不能自理。2012年年底去世时,张某留下遗产为个人房

产一套。该房款原由张乙支付,市价约10万元。张甲因遗产分割问题

与张乙发生纠纷,诉至法院。

庭审中,原告张甲提供一份纸质打印遗嘱,遗嘱人署名为张某,见

证人署名为律师李某、陈某,注明时间为2010320日;其主要内

容为:张甲因照顾张某失去主要经济来源,从其遗产中扣除6万元补偿

张甲。原告陈述,当天他用轮椅把父亲从被告家推至打印部打印了这份

遗嘱,之后一起回家,由李某、陈某到场见证父亲签字确认过程;李某

作证说:到原告家时,遗嘱已打印好,陈某将遗嘱内容念给张某听后,

张某点头表示同意后签名。此外,张某曾于1991年自书遗嘱指定被告

张乙为遗产唯一继承人。
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2010年打印遗嘱属自书遗嘱,其内容真实且

时间在后,故判决按照该打印遗嘱分割遗产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。二审

法院经审理认为,2010年打印遗嘱是代书遗嘱,但因欠缺必要要件而

无效,改判按1991年自书遗嘱分配涉案遗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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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309*********8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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