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艳律师亲办案例
养母离世,居委会和养女争财产
来源:文艳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2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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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:

王女士为胡某夫妻共同收养的女儿,十年前养父胡某去世,养母刘某搬到福利院居住。今年10月,养母刘某去世。刘某去世不久,刘某福利院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告诉她,养父母生前的财产,居委会要继承。王女士认为,其养父母去世,其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,居委会凭什么要继承呢?随后,居委会拿出养母生前入住养老院时写的《遗赠抚养协议》,里面写明了刘某无儿无女,其生养死葬由居委会负责。死后其工资,及名下的一套房产归村集体所有?

那这份《遗赠抚养协议》是否有效?

根据《继承法》司法解释第55条之规定:集体组织对“五保户”实行五保时,双方有遗赠协议的,按遗赠协议办理。没有遗赠协议,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时,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。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“五保”费用。本案中,《遗赠抚养协议》是老人生前真实意思的表示,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。合法有效。但由于本案养父胡某先于养母死亡,涉案房产的1/2应为养父遗产。王女士享有1/4的继承权。最终,法院判决王女士分得涉案房产的1/4, 居委会分得涉案房产的3/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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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文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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