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某与胡某经人介绍相识,于2014年12月18日举行婚礼。2015年1月15日胡某外出打工,春节没有回家。2015年6月,胡某以与王某没有感情,性格不合为由,要求离婚。王某同意离婚,但要求胡某返还为结婚给王某的彩礼八万元。
那八万元彩礼到底要不要返还呢?
给付彩礼是我国一种民间风俗习惯,在广大农村还相当风行。为办喜事,经济不宽裕的家庭往往还要对外举“债”支付彩礼。如果在给付彩礼后,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婚姻关系,容易产生彩礼返还纠纷。那法律在这块到底如何规定呢?
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
适用前款第(二)、(三)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该案经开庭审理,查明八万彩礼其中一万左右胡某已购买家电、家具,嫁男方家中。在法官的主持下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。王某和胡某解除婚姻关系,胡某退还王某彩礼二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