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某于2014年12月某日傍晚,去自动柜员机取款给妻子做生活费,第一台取款机没钱了,于是刘某换了一台。此台屏幕显示可以取款。刘某知道是他人忘记将卡取出。于是顺手取走5000元。取款后,卡的主人收到短信,立即报警,并回到自动柜员机寻找刘某,此时刘某已离去。
通过查看银行监控,锁定了取款人为刘某。此时,刘某已经去外地工作。民警联系到刘某,希望刘某自首。第二天,刘某从外地回来,并到公安机关自首。后刘某被检察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。法院认为: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。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,并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并且已经将赃款退还受害人,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最后,法院判决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20000元。